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立项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5-05-13 00:00:00 来源: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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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合同指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企业)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所签订的正式合同。

二、关于合同的签订

为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现就创新基金立项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变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自创新基金项目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企业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逾期该项目自动终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签订合同,须征得管理中心同意。

企业申报材料是项目评审、立项及签订项目合同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又是考察项目进展情况、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项目一经立项,无论合同是否已经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修改。

三、关于合同的变更 
() 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在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由企业提出的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 
() 在管理中心对企业提出的合同变更事项未作出正式答复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 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包括以下情况。 
1、因改制、重组等原因, 企业名称发生改变,但项目承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 
2、项目承担主体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发生变更。 
3、因改制、重组等原因,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变更。 
4、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5、其它涉及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 
(实施合同变更的基本程序 
1、企业应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申请中包括合同变更事项、合同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2、地方监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3、由地方监理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受理合同变更申请的归口部门是信息监理部。管理中心不受理企业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的申请。 
4、管理中心在收到有关申请变更的全部材料并审核无误后,提出审核意见。 
5、管理中心同意变更合同的,与企业重新签订合同。重新签订合同的过程与原合同相同。管理中心不同意变更合同的,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通知企业及地方监理单位。 
()企业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变更,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变更,不属于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范围,企业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管理中心。其中企业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变更,企业应向管理中心提供开户银行证明。涉及户名变更的,视同企业名称变更处理。 
() 实施合同变更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 
1、因改制、重组等原因,企业名称发生改变,但项目承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

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说明及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和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能证明原企业与名称变更后企业关系的有关材料

名称变更后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 
2、项目承担主体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发生变更。

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和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3、因改制、重组等原因,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变更。

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

(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说明及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后企业承诺继续履行原企业与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函

变更后企业填写的《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两部分)

地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和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能证明原企业与变更后企业关系的有关材料

变更后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  
4、因客观原因,企业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由专家论证后提出的指标变更意见(附上专家组名单)(专家组中应包括项目推荐时的专家)

地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和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 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均须有有关单位印章,其中企业的申请报告、地方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所有材料须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管理中心。 
() 企业在收到管理中心所寄的项目合同草本前,如有上述变更事项,请将有关材料随同企业盖章后的合同一起寄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后如有上述变更事项,请及时将有关材料寄管理中心。 
() 对于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原则上作为合同执行终止处理;对于其它涉及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和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经管理中心同意后,变更后企业需与管理中心重新签订合同。新的合同作为管理中心办理对企业拨款及其进行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