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新材料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奉府〔2009〕174号

日期:2014-08-19 16:21:04 来源:奉贤区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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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材料产业是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也是奉贤区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之一。为进一步推进本区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根据市政府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建设“三区一基地”的总体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新型金属材料、新型有机材料、新型无机材料、新型复合材料,推动奉贤新材料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形成6户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全区新材料产业产值将从2008年的70亿元,到2012年达到16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将占全市新材料产业总产值的10%,努力将奉贤建设成为上海市新材料产业的重要基地。

  三、适用范围

  (一)重点发展园区:重点支持上海奉贤工业区的综合性新材料基地、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的有机和无机新材料基地及金汇镇的新型金属、新型有机新材料和新型建筑材料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新材料产业,在三大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和其他区域之间统筹协调、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二)重点支持企业。凡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为我区“4 8”产业配套的,并列入我区新材料产业扶持目录(详见附件)的研发、生产、流通、服务外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区企业)。

  四、保障措施

  在认真落实国家、本市关于扶持发展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区政府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营造本区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创业领军人才、知名新材料企业、研发机构等来奉投资创业发展。

  (一)加大企业财税扶持力度

  1、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量资金用于支持本区新建、扩建、改建新材料企业,在市专项资金给予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补贴。

  2、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区新材料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凡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新材料企业,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得部分前两年100%予以奖励,后三年50%予以奖励。

  4、现有企业以2008年底为基数,所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期限5年。

  (二)加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

  1、提高投资项目办理效率。凡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导向的新材料项目,在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享受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相关规费予以减免。

  2、实施投资项目优先供地。每年安排一定量的建设用地作为新材料产业项目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优先予以供地。

  3、加大对项目招商的奖励力度。对在引进本区新材料项目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有关人员、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

  4、加强对企业的投融资支持。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强对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支持,对本区新材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流动资金困难,可由区内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积极支持其开展上市工作。

  (三)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

  1、加强对新材料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区科技专项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资金对新材料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并优先推荐本区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市级各类科技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计划的科技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沪奉府〔2006〕47号文)。

  2、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对有成长潜力、知识密集、附加值高的成长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除上级部门资助外,对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15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资助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40万元。

  3、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除上级部门补贴外,对新建的区级技术中心,给予15万元的启动拨款支持。达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配套拨款支持,达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配套拨款支持。(沪奉府〔2006〕47号文)

  4、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对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企业,除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外,按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额(生产设备金额 厂房20%),根据国家上年度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的30%,区财政给予贴补,贴补期限为二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沪奉府〔2006〕47号文)。

  5、鼓励本区企业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续评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续评保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沪奉府〔2006〕47号文)。

  (四)加大人才引进扶持力度

  1、对本区企业引进的博士学历、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才,以及硕士学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才,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和区政府批准,其在奉贤区购卖自住商品房的,可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20万元、5万元。上述人才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审核批准,其后三年之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区得部分的50%可由区政府奖励给本人。

  2、鼓励本区企业自行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对企业发放给引进人才工资中的住房补贴部分可按市政府政策规定不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3、鼓励本区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人才,优先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和居住证等,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区户籍人口待遇。对需解决户口的,可向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

  (五)加强组织领导。区建立由区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及镇、开发区参与的领导小组。区经委负责现有企业的推进工作。区招商办牵头协调新项目引进工作。区科委负责科技进步及成果申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策的落实。区人保局负责引进人才的补贴、户口落户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奉贤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如遇扶持对象尚未享受完扶持政策的,执行期顺延至期满。

  (三)本意见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奉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