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奉贤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奉府〔2008〕1号

日期:2014-08-19 16:21:04 来源:奉贤区各相关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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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方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奉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1、重要意义

  当前,奉贤正处在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加快推进“三区一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对于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奉贤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奉贤“三区一基地”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2、指导思想

  “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扶持重点,全面服务”。积极探索适应奉贤功能定位和产业特点的民营经济发展模式,培养一大批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

  二、实行平等政策和扶持重点政策

  3、实现市场准入平等

  根据“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民营经济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允许民营经济去投资。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支持发展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降低公司注册资金门槛,允许民营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分批到位。对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所涉及的相关协调事项,继续推进“中心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便民措施,积极推行告知承诺等相关工作。

  4、给予民营企业政策上的扶持

  民营企业享受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在为民营企业做好服务的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重点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经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企业将包括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本区的;

  (2)在本区自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厂房、设备)达5000万元以上的;

  (3)在本区注册资本达6000万元(含追加投资后至600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区注册,连续两年年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

  (5)被列入上海市“百千万”成长工程的企业(注)。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从其开始纳税的次月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时间为三年。上述财政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企业所在的镇、开发区和集团公司负责实施。

  三、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和事业投资

  5、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

  以重大项目为依托,鼓励民营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可吸收民营资本参股进行建设和运营。

  6、创造市场化运作的公平环境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民营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产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平等竞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7、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办学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特殊性质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平的高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8、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

  除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以独资、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经营文化体育产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允许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体育企业。允许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在内的文化体育活动和项目。

  9、引导鼓励民营资本投入医疗卫生领域

  允许民营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框架外的公立医院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可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民营资本兴办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合理的回报。

  10、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各类制造业和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民营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法扩大服务范围。

  11、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区内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12、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直接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销售和服务网络,开发能促进本区设备、产品、工程和劳务出口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的待遇。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委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国外产品、技术展示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外资,进行合资、合作。

  四、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积极推动科技创新

  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发展纲要》(沪府发[2006]12号)的各类配套政策,继续推进实施《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增强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6]47号)。

  13、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企业孵化基地,改善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扶持不同层次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推进民营企业与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

  对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认定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40万元的资金奖励。

  14、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1)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市科委、市经委各类项目匹配资金的企业,按国家、市有关文件规定区财政予以匹配资金;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及重点项目试验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市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15、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对当年度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第一年获上海市“品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参与第二年上海市“品牌企业”评比并获得荣誉称号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

  (2)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法人或发明人,给予资助和奖励。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视情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内各类专利的企业视情分别给予300、800和1500元的奖励。

  16、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1)对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民营企业,按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额(生产设备金额+厂房20%),根据国家上年度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息的30%,由区财政给予贴补,最高可达50万元,贴补期限为一年,属输配电特色产业的企业可连续贴补二年。

  (2)对于实施技术改造的商贸服务型企业,以改造后第二年对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的20%给予利息贴补。

  (3)对于投入资金用于实施信息化改造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以其信息化改造的实际投入总额的10%,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贴补,最高可达20万元。

  五、鼓励公众创业,拓展就业新渠道

  17、积极倡导公众创业和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企业,在创业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创业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归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奖励。

  18、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

  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扩大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非农就业、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就业的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吸纳双困人员和失地农民中的困难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招聘再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等事务的代理服务。鼓励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招用的再就业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其自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9、鼓励引进民营企业

  各经济园区应大力吸引民营企业落户,不断改善服务,加强规范管理。对介绍民营企业到经济园区注册落户的中介代理机构,以其引进的注册企业给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由各镇(开发区)财政给予奖励。

  六、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20、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上市

  (1)拟上市的民营企业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规定予以免征。

  (2)拟上市的民营企业在申报上市的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待企业上市后,由区、镇(开发区)财政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

  (3)拟上市的民营企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民营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资产重组、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公安、财政、房土、交通、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减免各项服务性收费。

  (4)民营企业上市后三年内,该企业在区外的关联子企业对我区地方财力有贡献的,可按适当比例奖励给企业。

  (5)对获得上市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1、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工作,建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

  (1)进一步发挥区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作用,不断扩大担保盘子,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所有民营企业均可向区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2)支持民营企业兴办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

  (3)引进专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商业性贷款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担保机构,区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

  七、改进和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监管和服务

  22、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民营企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积极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完善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3、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依法监管

  区、镇(开发区)两级政府要根据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工商、税务、技监等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审批和监管,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创新方式,逐步推进和完善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经济建设、教育卫生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制教育和市场经营行为监管,改善执法方法和执法环境。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渠道拓宽对民营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社会监督作用。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对有争议的执法行为依法接受法律的监督。

  24、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创新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完善市场调节机制,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由市场中介组织解决的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把民营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交给民营企业自己依法办理。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区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集)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区统计部门要进行民营经济统计方法研究,定期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

  25、加快建设面向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建立面向民营小企业的信息化通用服务平台。区有关部门应与有关专业信息化公司合作,建立专门面向民营小企业的信息化服务平台,要推进适合多种产业、行业中的民营小企业的信息化产品,以提高广大民营小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2)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节能技术服务平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市有关节能专业公司的合作,建立为民营企业节能降耗服务的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多种形式的展示、交流活动,推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鼓励企业研发生产节能型产品,对经国家、部、市级认可的节能新产品,给予奖励。

  (3)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产学研”科技服务平台。根据奉贤“三区一基地”中建立滨海知识创新区和实现“三区联动”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经济科技政策的分类指导和扶持,全过程、全覆盖、全透明地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等全方位服务。加强民营企业品牌和专利意识,开辟民营经济的展示平台,以展览展示等形式实现民营企业与各类社会资源的对接和交流,鼓励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的互动,实施“产学研”,分步建设各类对口实习基地。

  (4)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人才服务平台。进一步整合、完善对民营企业的人才服务资源和体系,逐步设立服务窗口(点),将人事人才服务延伸至各镇(开发区)的民营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出符合民营企业各类人才需要的服务产品,着力推进民营企业紧缺人才的引进、上海外来人员居住证办理,开展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优秀人才选拔与交流。开展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资质培训,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着力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26、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结合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大力发展行业协会,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参与行业协会,促进民营经济优势互补,协作发展,提高整个社会在市场中的组织化程度。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者协会、商会等组织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等作用。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27、切实维护民营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应依法切实保护民营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保护民营资本投资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制体系,依法保护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者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代理、乱指定。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加强信访工作,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逐步健全民营企业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完善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8、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完善劳动争议制度,加强劳动仲裁,及时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民营企业应组建工会,建立职代会制度,逐步实行民主管理,工会要切实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领导,为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9、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和政策研究。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公共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倾听民意。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设立奉贤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区经济委员会主管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区经济委员会设立奉贤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区司法局设立奉贤区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中心,形成经常性的民营经济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立区、镇(开发区)职能部门与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

  30、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大力宣传国家、市、区政府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每两年在民营企业家中评选一批“奉贤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民营企业在参与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各种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本意见中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控股、集体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所有企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注:成长型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如3—5年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能力,不同程度的呈现整体扩张态势,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企业。“百千万”工程是指本市将扶持100户市级重点中小企业,1000户区(县)级重点中小企业,10000户镇(街道)级重点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