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崇明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崇府发〔2008〕47号

日期:2014-08-19 16:23:11 来源:崇明县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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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

  为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提升产业能级;支持企业争创名牌,拓展发展空间。根据建设生态岛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在本县,财务管理、纳税信用良好,符合崇明生态岛建设环保要求、规划布局及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扶持范围)

  (一)工业向园区集中。

  (二)企业节能减排。

  (三)企业争创品牌。

  第四条(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

  现有园区指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长兴海洋装备配套产业基地。

  1、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搬迁至园区的,其新建厂房和新增设备的投资资金,由县财政给予2年70%的利息扶持,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搬迁至园区的,保留原税收基数,超基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从纳税之日起2年内,由县政府给予50%扶持。

  3、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搬迁至园区的,保留原税收基数,超基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中的园区实得部分,由园区和企业原所在乡镇各半分成。

  (二)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1、企业采购节能产品目录内的5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产品,经认定可享受节能产品采购额10%的扶持,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享受生产性设备、设施投资期限为2年的50%利息扶持,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对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每吨200元的节能奖励。

  4、为鼓励企业生产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上海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为鼓励企业节能,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其能源审计的费用,按50%给予扶持。

  6、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用的70%给予扶持。

  (三)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自主出口品牌”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自主出口品牌”、“上海市百强企业”、上海市“品牌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对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对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负责起草国家行业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准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科委、县财政局、县政研室、工商崇明分局、县质量技监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县经委负责。

  (二)本办法暂定5年。

  (三)企业享受的上述各项政策性扶持和奖励,于次年3月底前由县经委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并上报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国家政策变化)

  上述各类扶持政策,如因国家实施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七条(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由崇明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