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奉府〔2011〕96号

日期:2014-08-19 16:23:11 来源:奉贤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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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重大装备、智能电网、航天航空配套等六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经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末,全区六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1200亿元,占到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

  三、财税扶持

  1、区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区六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同时,区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本区企业申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获得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区政府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

  2、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新建企业(项目),经认定属于六大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项目)的,区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投产后两年内,奖励金额每年为企业对区财力的贡献额;第三年至第五年内,奖励金额每年为企业对区财力贡献额的50%。

  3、各镇、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市、区扶持政策,足额安排配套扶持资金。鼓励镇、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加大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的扶持力度。

  4、已按“一事一议”办法享受区、镇(开发区)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前述扶持政策。

  四、规划土地

  5、区政府每年在新增产业用地指标中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化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经认定具有重大影响的新增投资项目,在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

  6、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建筑密度可根据功能需要提高至50%—60%,多层工业建筑可提高至2.0控制,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可适当突破7%。

  7、积极争取市对本区产业用地的支持,加大向市有关部门申报土地“点供”的力度,以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用地需求。

  8、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优惠价格,租赁产业园开发建设的职工宿舍。

  9、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审批机制,在控详规划、土地出让等方面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五、融资支持

  10、建立“投、贷、保”联动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多渠道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融资,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组织发行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帮助企业拓宽中长期融资渠道。

  11、培育、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的工商和税务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政策。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在区外的关联子企业对本区财力有贡献的,区政府每年按照其贡献额的50%标准对企业实行奖励。

  12、引导上市公司用好募集股金,募集股金在本区作再投资的,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并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区内企业时所发生的评估、咨询、交易等中介费用,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区政府优先向上市公司推荐重点产业项目,并将其列为区重点工程,确保项目加快建设。

  六、科技创新

  13、积极支持更多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对申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

  14、积极争取国家和本市各类创新基金的扶持,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认真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按照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对建立区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区政府给予30万元创建补贴,其中达到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再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列入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区政府给予5—1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16、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评审通过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区政府给予项目投入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申报国家产业振兴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技术改造项目,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支持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对首次获得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名牌、商标续(复)评企业的,再给予3—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对国家级、市级示范(试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和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七、人才激励

  19、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沪首次购房且符合本市购房政策的,可以按市场销售价格60%的优惠价,申购100平方米(含)以下建筑面积的奉贤区人才房一套,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由个人按市场价购买。

  20、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根据不同的学历、职称和职业资格,每人每月享受300元、500元、800元等不同档次的人才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1、对入选“奉贤区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区政府分别给予“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和5万元。对入选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上海市规定的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金资助、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薪酬、通关、子女就学和优化服务等方面的特定待遇外,参照享受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和租房补贴政策。

  22、在本区六大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工作,税后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大于20万元(含)的硕士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区政府按其个人所得税中由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的区得财力的50%对人才实施奖励,每人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

  23、为高级人才办理就医服务卡,在区指定医院享受优质门诊服务和入住高级人才专用病房等待遇,并对住院者给予70%的床位费补贴。

  24、为高级人才的子女就近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资源;子女就学有其他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调解决。

  25、对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各类人才,优先办理人才居住证;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的,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优先申报解决常住户口。

  八、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体系

  建立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口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区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同时,成立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实行推进工作项目责任制,新能源、新材料、先进重大装备、智能电网、航天航空配套等五大领域由区经委牵头推进;生物医药领域由区科委牵头推进。区相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推进工作。

  (二)完善服务平台

  1、规范认定管理。组织专家和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评审小组,负责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评估机制。按照推进工作分工,由区经委和区科委分别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跟踪调研,开展项目批后实施情况评估和土地利用监管;对享受资助或补贴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3、健全行业协会。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自律、技术咨询、贸易仲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作用。

  (三)强化督促考核

  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工作办公室根据六大重点领域的发展规划,每年初向各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分解下达计划任务和工作要求,年终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列为入区对各镇、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对区级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附则

  (一)本意见于2011年9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发布之前,本区六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项目)已与区、镇两级政府以协议约定享受上述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按原协议履行。

  (三)本意见由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