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科委、质监局、财政局《关于对工业标准化项目实施专项奖励的请示》的通知

沪奉府办〔2009〕83号

日期:2014-08-19 16:23:12 来源:奉贤区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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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区经委、科委、质监局、财政局《关于对工业标准化项目实施专项奖励的请示》(奉经〔2009〕23号)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对工业企业标准化项目实施专项奖励的请示

 

  奉贤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企业标准化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市、区有关部门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促进“三区一基地”建设为中心,以加快我区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为目标,在标准化工作体制、技术标准框架体系建设、标准化研究与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科技创新是提高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标准化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与桥梁。标准化工作是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核心是通过加大对标准化资金的投入,建立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激励机制。积极争取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来掌控国际市场,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世界上发达国家纷纷利用其高技术标准来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标准国际化”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标准化工作是本市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明确提出支持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政府投入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近几年,我区加快了标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标准化工作还得到了市质监局和市财政的专项经费支持。然而,目前奉贤参与国家、地方标准化活动的程度与奉贤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明显失衡,影响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综合水平的提高。如何将奉贤的知识科技、产业创新的优势及时转变为标准优势,顺应“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的国际标准化发展新趋势,尽快形成“技术—标准—产品—市场”的良性机制,使标准化在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引领产业发展、强化公共管理、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技术基础作用,已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新要求。

  为了加强本区企业标准化工作,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下滑的挑战,进一步加强“保增长、促发展、上水平”的工作力度,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促进我区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为此,拟制订《奉贤区推进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资助奖励办法》(暂行),实施对企业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等奖励,初步预算经费每年150万元左右。

  特此请示,妥否请予批复。

  附:奉贤区推进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资助奖励办法(暂行)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奉贤区推进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资助奖励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企业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引导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本区有关单位承担和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在本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实业型工业企业。

  第四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际标准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标准修订、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对承担行业标准修订、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助。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资助额度为6万元—10万元,市级示范(试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5万元。

  (三)采用国际标准项目

  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资助3万元,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的企业资助1万元。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认定依据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

  (三)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的认定依据为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备案、并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申请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的1月1日,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为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实行每企业只享受单项一次奖励,并采用就高原则。

  第八条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受理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区经委牵头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审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