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经济运行健康发展,维护产业安全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支持和保障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建设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和保障经济运行监测和产业安全预警机制体系建设。
(三)选择对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有重大影响行业、产品进行监测和预警。
(四)有利于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维护产业安全,形成科学分析基础上的社会经济性预测。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建设
需要,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承担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建设事项的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1、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的平台建立和完善项目(包括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数据采集和加工等)。
2、产业安全数据库(含子库和信息服务子站)建立、扩容等建设项目。
3、经济运行信息服务体系项目。
4、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专业直报人员培训及编制产业运行监测报告、产业安全动态信息和专题报告项目。
5、为推进本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1、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相关资料采集、数据加工、政策调研和制定、信息更新等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2、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的系统开发、维护升级、平台建设等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事项,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具有承接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建设任务的能力;
4、具有承接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任务的能力;
5、具有承接经济运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等的能力;
6、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任务,筛选确定承接任务的备选单位。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题会议审核及批准程序,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安排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在组织实施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具体项目时,将通过择优委托等规范方式选择承办单位,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外,将追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评估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