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经信法(2009)693号

日期:2014-08-19 12:15:51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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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事务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内的联合性协会、专业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事务,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中的作用。

  第九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相关协会参与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

  (二)支持相关协会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行业调查,撰写行业发展报告;

  (三)支持相关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支持相关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

  (五)支持相关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为:

  (一)参与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行业调查、撰写行业发展报告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的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一般不超过8万元;

  (三)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8万元;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其他专项资金资助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范围的,应当参照前款资助标准,但专项资金的来源、支持方式不变。其他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范围的专项资金资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产业发展和购买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服务的工作内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系依法在本市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

  (二)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务的能力,保证专项资金项目正常实施。

  第十四条(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业协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项目。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当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统一进行评审。

  第五章 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计划任务书)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署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调整)

  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二十条(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用款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收到用款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三条(监督考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半年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验收与评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30天内将申请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财务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上缴财政,并依法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