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沪建交联[2009]1640号

日期:2014-08-19 12:30:11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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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申报受理等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办理。联系人:夏天放、汤雁月,电话:63902392;手机:13651723810,传真:63904824,电子邮箱:xtf@jt.sh.cn

 

  市建设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交通节能减排工作,扶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规范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资金来源

  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下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补贴本市交通节能减排的实施和推广。

  三、使用原则

  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交通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产品应用与推广项目。鼓励对既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交通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四、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通过对既有运输工具、交通设施进行技术(流程)改造、设备更新,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2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规模化(60辆以上)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排放减少40%以上的项目。

  (三)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以及市有关鼓励政策执行;已经从其它渠道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的节能减排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项目,按实施期内新增节能能力进行补贴。根据项目或设备的新增节能能力,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补贴。

  以上单个项目只能按一种方式和标准补贴,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六、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交通运输企业。

  2、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3、申报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并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减排效益分析)和实施方案。

  4、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节能减排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应于8月底前提交当年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预审,并签署意见,送市建设交通委。

  2、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支持和补贴的方案及资金计划。

  3、资金计划确定后,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4、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完成)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交拨款申请报告。

  5、市建设交通委对提交拨款申请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拨款申请审核意见提交市财政局,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6、市财政局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意见,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资金申请审批表(附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的方案计划,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案、节能减排量和效益、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4、设备或产品(技术)鉴定或论证意见,具有符合应用推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完整的能耗计量材料或经有关专业机构认证的节能能力鉴定;

  6、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节能减排量、验收标准、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进度安排、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

  (二)市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补贴的实施,落实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三)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四)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交通节能减排项目的相关工作。

  (六)各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滞留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由市有关部门追缴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3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