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4〕137号

日期:2014-08-04 00:00:00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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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9日


  
  


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工程投资管理,发挥重大工程建设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促进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调整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市重大办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阶段的协调和管理。市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市重大工程计划管理。
  
  第四条  重大工程要体现行业的引领性,要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点领域主要包括:
  
  (一)为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对促进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调整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有重要影响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为提升全市科学研究能力,提供公共研发平台的科技创新项目;
  
  (四)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改善民生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社会管理项目;
  
  (五)其他领域具有重大性、引领性特点的项目。
  
  第五条  重大工程原则上需要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
  
  (一)城市交通建设、城市运行保障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20亿元;
  
  (二)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10亿元;
  
  (三)生态环境建设、社会民生建设、科技创新和其它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5亿元;
  
  (四)两个及以上系统性强、关联度高、区域集聚的项目,可合并列入重大工程计划。
  
  第六条  重大工程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已经开工或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列为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
  
  列入有关专项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且力争年内开工的项目,可申请列为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的研究,强化重大工程的前期储备。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或市属控股集团公司提出列入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或市属控股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对本行业、本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9月份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需列入下一年度本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附送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商市有关部门研究平衡后,编制重大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草案,按程序上报市政府。
  
  第十条  重大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计划工作量,下达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每年第四季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重点工作需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按程序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