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日期:2009-01-01 00:00:00 来源: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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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用所有的发生数申请加计扣除还是将研发过程中的损耗数申请加计扣除?
答:“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指能够有凭证证明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如直接消耗的材料应有研发部门或课题组成员领用的领料单为据,仓库也有相应的凭证,能够表明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部门如有专门的量表计量用于研发的燃料、动力,其计量的燃料、动力费用就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动力。如果没有专门的量表,则按照一定的分摊办法进行分摊。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一定要进行专项审计吗?
答:不需要专项审计。按沪国税所[2009]14号文规定,研发费用由企业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因而不需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何时申报研发项目立项登记?何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答: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后就可填写“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最迟于次年3月底前申请登记,否则会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申请抵扣。
我公司2008年仍可享受所得税全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结转下年加计抵扣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抵扣额不能在下年度结转抵扣,必须在当年抵扣。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扣除额中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如果扣除额大于收入,即亏损,允许企业亏损,并将亏损额结转下年。
如果2008年研发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科目,是否可以享受的政策?如果在期末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是否可以?
答:企业研发费用应该按项目进行准确归集,并在“管理费用”设置研发费用科目,转入“制造费用”是不行的。
政府科技部门鉴定具体是哪个部门?
答:企业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例如企业是在闵行,由闵行区税务分局征管,则向闵行区科委申请鉴定。
116号文第6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如果是技术开发合同,那项目研发方是不能申请加计扣除的吗?
答:是的,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
申请的研发项目须提供“查新报告”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证书如专利证书等?
答:在116号文第11条和沪国税所[2009]14号文中均没有规定要提交“查新报告”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证书如专利证书等资料。
2009年4月30日前递交研发项目情况表并取得研发项目登记号,才能确认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是否也认为在这之后,我们才能做所得税审计?
答:可以这样认为,因为这两者之间直接相关。
2008年在文件出台前,未按项目分别核算,请问无法按项目申报该如何处理?
答:116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如果不能准确归集,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该按要求进行调整,即按项目分别核算。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是否仅指研发立项且加计扣除的项目,还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50%扣除?
答:符合11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研发项目,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才可加计扣除,所以不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扣除。
企业“三新”项目加计扣除与现在所说的加计扣除是否是一回事?
答:不完全是,也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加计扣除与原来的有区别,具体体现在:一是研发项目应当符合两个目录之一,不符合目录的研发项目,不可加计扣除,这比“三新“项目的范围小了;二是研发项目应符合116号文第三条规定,即对研发项目的界定比“三新”项目明确得多了;三是研发费用应符合116号文第四条规定,即研发费用的范围也比原来小多了。
我公司2007年立项一个二年完成的研发项目,已被税务局批准,现在是否应重新登记立项,材料是否与新投资的项目一样?
答:因116号文规定的研发项目必须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且没有明确过渡政策,因此还是应该按照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进行登记。
2008年已经结账,研发费用在制造费用中归集,无法调整到“期间费用”科目,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因不符合116号文的规定,应该不可以,但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财税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本公司从境外母公司分摊到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属于集中开发,且涉外,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时,是否将相关的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资料,也一并附上?
答:11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报送的资料中没有要求明细或凭证,但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或齐全,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采取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因此,企业不需要报送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或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等资料,但要齐备以便备查。税务机关稽查时,如果存在不符合11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甚至予以处罚。
“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的数字,是否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答:不需要。
如果企业成立二年,一直亏损,但是一直有研发费用发生,是否可以递延,递延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这里有两个概念,一是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结转抵扣,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不可结转。
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包括国拨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理解成为国拨资金不仅不交所得税还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拨资金的财务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根据该准则,国拨资金不可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申请需要先立项,再按项目归集研究费用。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也需要先立项,企业在申报时这两个项目口径是否要一样?如出现不一样是否会对高新企业评审产生影响?
答: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的口径是一样的,但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是不一样的,因此互不影响。但从企业优化管理、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看,两者应该一样。
本公司是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中,税务部门要求设立的研发项目越明细越好,企业是希望粗一点,而税务在内饰中要细节,这样不同产品,不同车型,可能有100多个项目了,资料收集工作量大,难度高。对项目细化到什么程度?
答: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判断企业设立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116号文第三条、四条的规定,因此先进行研发项目情况登记,确认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目录,取得了研发项目登记号,符合了就可享受加计扣除。
今年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资料中新增《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其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答: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判断企业设立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116号文第三条、四条的规定,因此先进行研发项目情况登记,确认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目录,取得了研发项目登记号,符合了就可享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到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份鉴定书是鉴定什么?是企业数据真实性还是科技因素是否达标?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科技部门只鉴定企业研发项目是否符合1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两个目录,不作数据真实性或创新性、先进性的鉴定。
当年扭亏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如需申报,加大亏损额是否可在以后年度扣除?
答:是否申报由企业决定,不过还是建议申报。加大亏损额的话,亏损在以后年度弥补。
对09年新增加研发项目如何申请?某些项目08年度已结束,请受托方列出详细费用明细不太可能,这部分费用是否可扣除?
答:对09年新增项目按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申请。对于08年度已结束的项目,如果不能请受托方列出明细,按116号文规定就不可享受加计扣除。不过,受托方列出的明细并不是太难的事情,为加强合作,相信对方应该会给予配合的。
如果国外企业委托本企业开发,本企业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116号文的规定,是不可以的。
研发专用场地的房租、水电能否加计扣除?
答:研发专用场地的房租不可加计扣除,但水电费可以。
一个项目在立项时归属于自主研发,但实际研发过程中有部分委托外单位研发,那本项目是填写自主研发的情况表,还是委托开发的情况表,或是两张表都要填?
答:建议拆分为两个项目,分别填写两张表。
本企业有一个研发项目,该项目得到了上海市科委的部分扶持资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单独核算,请问扶持资金拨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该部分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答:政府拨入的扶持资金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该部分费用不可加计扣除,应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减除。
跨境研发费用分摊是否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属于集中研发,按116号文规定,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务机关是否要求企业递交由专门机构出具的对研发费用的专项报告?
答:不会,因116号文对此没作规定,实际操作中也不会。
116号文第六条规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明细,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样受托方将在商业安排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即无法公平地与委托方对委托服务费用作出协议,利润空间将被委托方指导。
答: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但116号文是这样规定的。
历年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但08年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是否能申请“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无关,只要符合11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任何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一定要落实到专利?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申请专利或取得专利无关,当然研发的结果可能申请专利,但是否申请专利不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是企业内部自行立项,还是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审核?有关部门是指哪个部门?
答:企业研发项目立项由企业自行立项即可,立项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取得研发项目登记号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2号文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企业可参照该通知进行立项。
研发人员的社保金、工会经费、交通费、通讯费用能否归集到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到哪里?
答:根据116号文规定,研发人员的社保金、工会经费等不可归集到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而交通费、通讯费应可归集到津贴、补贴中。
若政府部门委托企业研发,且研发成果归双发共有,那么这属于自主开发还是委托开发,企业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
答:如果政府部门委托企业研发,应属于委托开发,企业是受托方。根据116号文规定,受托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试制阶段的费用(无单独的试制车间),试制所用的材料、分摊的车间试制人员的薪酬、分摊的制造费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116号文第四条规定,试制所用的材料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分摊的车间试制人员的薪酬、分摊的制造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但不可加计扣除。因为车间试制人员是生产人员,不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制造费用不是专门用于试制的制造费用。这也正是116号文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缩小的地方。
重装备国产化改造时,装配的定制非标国产化部件研制费以及国产化改造时的吊装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非标国产化部件研制费可以通过研发项目立项进行研制,其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国产化改造时的吊装费,要区别情况对待。如果是企业吊装设备吊装,因不属于专用于研发的吊装设备,其分摊的吊装设备折旧费可列入研发费用,但因不是专用的,不可加计扣除。如果是租赁的专用于研发的吊装设备,应属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租赁费,可加计扣除。
与企业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聘用的在岗研发人员是否定义为在职人员?
答:应该可以确认为在职人员,因为企业与聘用的在岗研发人员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企业应将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合同及人力资源公司与在岗研发人员的劳务派遣合同备齐。
我公司08年研发项目按董事会批准的文件执行,立项报告、财务核算等均按规定执行,但是由于不知道要先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导致08年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请问,我们能补办备案08年项目登记吗?08年研发费用还能加计扣除吗?
答:08年的研发项目加计扣除还没有开始,你公司可以在3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登记。取得研发项目登记号的研发项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本公司先和客户签好合同,再根据合同写立项报告,之后再研发,最后把产品卖给客户,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请问这算自主研发吗?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区分是委托开发还是自主开发,如果是委托开发,则你公司不可享受加计扣除;如果是自主开发,则要区分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从你的问题来看,你公司应该是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定制研发并生产出客户需要的产品,即你公司的研发活动包括了生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的,如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等,这些费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研发人员费用等属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但生产材料费、加工费等属于生产费用,不可加计扣除。企业应能区分开来,否则可能就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若企业08年属于免税期,09年过度进入减半期,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这个问题前面也有类似的解答。09年进入减半期,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用的材料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如需要转出是否计入加计的研发费?
答: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因而不属于研发费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当年立项当年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相关研发费用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转入无形资产?
答:既可计入当期损益,也可转入无形资产。
直接研发人员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可以扣除么?
答:根据116号文的规定,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不可加计扣除,通讯费属于补贴的话,可以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订费有具体的定义吗?
答:1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费用,是按性质归类,并不要求名称完全一一对应。属于新产品设计的各项费用可列入新产品设计费,在研发费用科目中可设置新产品设计子科目,归集新产品设计的各项费用。新工艺规程制订费也是类似的情况。
合作开发和集中开发如何区别?是否只看签订的合同?与企业之间如何结算有关吗?
答:合作开发与集中开发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合作开发的合作方是无利益关联的,集中开发的合作方是有利益关联的;二是合作开发的合作方之间是平等自愿的,集中开发则由母公司组织,母公司起主导作用,参与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三是集中开发是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项目,合作开发无此要求。因此,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方式无关。
在委托开发中,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是什么意思?委托方是否只能加计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的部分,受托方的利润部分不能加计扣除?
答:要求受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是因为委托方只能加计扣除1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费用部分,在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部分就不可加计扣除。如果受托方的利润不属于116号文规定的范围,就不可加计扣除了。
企业的研发项目立项是否只是企业的内部立项,需要到科技部门立项,要科技部门同意或备案吗?
答:前面已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再强调一下,企业可自行进行研发项目立项,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去立项,企业立项后,也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116号文中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包括租赁办公场所的费用吗?
答:不包括,因为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中没有包括办公场地。
既用于产品试制又可用于今后生产的模具、工装可否计入扣除费用?
答:不可以,只有“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装”的费用才可加计扣除。
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一般都是工程师或者高级工程师)的工资和奖金等等为什么不能加计扣除?
答:116号文没有规定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不能加计扣除,而是规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可加计扣除。如果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属于在职研发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工资和奖金就应该可加计扣除。
研发用水电费用如何划分?有何标准?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研发用水电费进行单独计量。如果没有单独计量,就应当按照一定的摊销办法进行摊销,摊销办法一经确定,就不要轻易修改。
请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养老金、福利费用或者房租等福利费用是否属于加计扣除部分?
答:研发人员的养老金不符合116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可加计扣除。房租等福利费用应属于116号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贴,可加计扣除。
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吗?
答: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研发项目。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涉及跨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答:对于涉及跨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注明项目起始、终止时间,项目登记后若《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内容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